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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药品带量采购落地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1-10 阅读次数:28233

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全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59号)、《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区实施药品集团采购的通知》(桂药采办发〔2019〕2号)等文件要求,为了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品种及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第一批)品种的带量采购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对象

(一)已经报送承诺采购量的公立医疗机构;

(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企业(供应广西)及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第一批)中选企业;

(三)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

二、支付标准执行时间

2020年2月1日开始,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的中选品种(详见附件)以中选价格作为新的医保支付标准。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第一批)中选品种新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医疗机构于新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前完成中选药品库存清理工作。

三、生产企业药品供应要求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扩围中选企业(供应广西)及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第一批)中选企业应于2020年1月17日前按照承诺的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将中选药品品种所有的剂型、规格、包装维护至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维护的企业,联采办将取消其中选品种在广西的交易资格。

四、交易结算具体工作要求

(一)药品购销合同签订

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药品购销合同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应由医疗机构发起,生产企业、配送企业须在7天内在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完成响应。

(二)药品配送

1.医疗机构的采购订单生成后,配送企业应于24小时内完成订单响应。两年内,配送企业发生3次不及时保障药品配送行为被医疗卫生机构投诉且经查实的,取消其作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扩围药品及广西集团采购(第一批)药品的配送企业资格;

2.药品送达医疗机构指定交收地点后,医疗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验收,并在配送企业发货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确认验收,在配送企业上传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票核验确认。如医疗机构自配送企业发货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未在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确认交货验收合格的,平台将默认为医疗机构已确认。

 

附件:1.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扩围中选广西品种及企业信息明细表

           2.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第一批)中选品种及企业信息明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10日


附件1: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扩围广西中选品种及企业信息明细表.xlsx

附件2: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第一批)中选品种及企业信息明细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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